隨著國際旅遊復甦,越來越多民眾出國時會採購保養品和化妝品作為伴手禮。然而,衛福部食藥署提醒,若購買的產品是以玻璃安瓶(安瓿)包裝,必須事先申請核准才能入境,而且僅供自用、不得販售,違反規定者將面臨新台幣1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的重罰。財政部關務署也同步公告相關通關規定,提醒旅客務必遵守相關法規,避免因不了解規定而觸法。下載食尚APP,天天免費抽大獎!
化妝品入境規定
食藥署公告指出,國人在海外購買防曬劑、染髮劑、燙髮劑、止汗制臭劑等化妝品入境時,必須留意海關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」等相關規定。若是購買以玻璃安瓶為容器的化妝品,供個人自用,必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才能輸入。
違規販賣最高罰100萬元
根據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規定,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,不得供應、販賣、公開陳列、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。食藥署明確表示,違反規定者將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。此外,國外購買的化妝品因無中文標示,若使用後導致刺激、過敏、紅腫等肌膚傷害,消費者需自行向國外廠商求償。
玻璃安瓶入境申請流程
財政部關務署詳細說明玻璃安瓶的入境程序,考量部分民眾個人自用需求,旅客可填具「化妝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」並檢附相關資料,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。不過,該類化妝品僅限供自用,絕不得販售。民眾如需了解專案輸入審查的作業時間、所需資料及注意事項,可撥打食藥署化妝品諮詢專線(02)2521-7350洽詢。
入境申報重點須知
關務署提醒,旅客攜帶玻璃安瓶保養品入境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:
1. 應取得食藥署簽發的專案許可文件
2. 入境時須主動經由紅線檯(應申報/通關諮詢)通關
3. 向海關申報查驗,由海關依食藥署許可品項及數量辦理徵稅或免稅放行
若食藥署審查程序尚未完成或未簽發許可文件,海關無法當場驗放時,可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。旅客本人或授權代理人必須於入境翌日起1個月內,持海關收據、護照及專案許可文件辦理提領手續,必要時可申請延長1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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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入境免稅額度
在免稅規定方面,旅客攜帶的自用家用行李物品,總價值在新台幣3萬5千元以下者可享免稅優惠。若總價值超出新台幣3萬5千元,超出部分則須依規定徵稅。

▲以玻璃安瓶為容器的化妝品,僅供個人自用,需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才可輸入。(示意圖,圖片來源:shutterstock達志影像)
食藥署
網址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622949
關務署
網址:https://web.customs.gov.tw/taipei/singlehtml/3130?cntId=cus2_175490_3130